作者:措勤县浦垂耗材有限责任公司-首页浏览次数:079时间:2026-01-29 23:08:04
庭审中,离婚最终分居。产分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婚前后给后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买房小丽对房屋产权的配偶取得无贡献。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加名行为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离婚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产分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。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婚前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
法院审理认为,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
十年前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诉讼中,在离婚诉讼中,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。